以下是转帖自一位比较热心也关心法律的楼主: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姐姐年纪35+, 英国老公,来英国10年有余。 和老公一起买了套房子,想扩建于是找了一个装修公司,此公司完全是流氓公司~收了4万磅修好后,接着就漏水了。
民事纠纷常见案例,如果有合同,照片等证据,走Small claim court程序
于是乎矛盾产生............更没想到的是装修公司恶人先告状,报了警说姐姐是疯女人,各种袭击他们还锁他们的东西不让他们拿走~问题是姐姐根本没有锁他们任何东西!!
细节不清,为何装修公司钱到手还会去报警,如果他们是流氓公司,那应该忙着去弄下一家的钱,跟警察和上一家客户闹对他们没有实际好处。
于是乎一个早上,姐姐的老公上班去了,一名英国女警A和两个装修公司的大男人来到家里,警察A态度很恶劣完全不听姐姐的解释,就是说你没有权利锁他们的东西,而且完全不听姐姐的解释。
Police态度不知道怎样,但是如果以后遇到问题要注意取证录像,手机摸出来拍就行。女警态度如何问题先撇开不说,不清楚为何这位姐姐是承认了锁住装修公司工具还是怎样?警察说得没错,不让他人拿回属于他们的财物是有偷窃嫌疑,偷窃罪属于either way offense(不知道中文准确翻译怎么说),根据1971年警察和犯罪证据法案第17条,警察在有了合理怀疑之后有权利进行逮捕和搜查,但是从你描述来看,警察第一次来谈就是一般取证,问讯。
之后姐姐的老公回来后,他们就很生气的连续给警察局打了好几个投诉电话,投诉的就是当时的那个女警察A,态度恶劣~气的姐姐心脏病都快要范了。。。。。
光投诉没有证据,那么绝大多数的时候就是没有回音。就是words against words,没有仲裁的基础。警察经常接到混混的投诉,说手铐太紧之类,滥用暴力之类,要是警察对于每个没有证据的投诉都花专员处理,那他们就什么也别干了。
没想到的是!!!!!!
过了四天后的一个早上,六辆警车浩浩荡荡的开到了姐姐家,三个警察两男一女,站在门口说要逮捕姐姐,拿出手铐~
就算一人开一辆,这还有三辆警车是无人自动导航的?
姐姐吓坏了扭身就往楼上跑,警察马上开追,把她按在地上就很粗暴的反扭她的手,姐姐不停的挣扎,因为真的很疼~
跟一位早先回复的朋友说得一样,英国警察一开始逮捕都是很客气的(除非是对于暴力犯罪),因为只有嫌疑,是否被CPS起诉是需要回警局面试,这是非常正常的一个过程。不是被逮捕了就有犯罪记录,要进小黑屋,去做俯卧撑。看守所CCTV24小时专人监控着,不需要自己吓自己。尤其是女性嫌疑人和这种纠纷案,很多时候手铐都不用。这位姐姐居然选择了拒捕,个人表示不十分理解,可能平常脾气比较急躁。
然后那个女警察就揪她的头发,还扇她耳光,往她的眼睛里吐吐沫~
这个如果是真的,那就是警方滥用暴力。拒捕的情况下一般按住就行了,不过你姐姐都已经被反扭着,可能面朝下趴着了,这女警是如何做到对她眼睛吐唾沫的,技术可行性有待商榷。现在警察值勤大多数都带摄像设备,你们可以要求提档察看,尤其是在有逮捕的时候,视频档案是要保留相当长的时间的,你姐姐他们请的律师应该做到这点了吧,这个可是指控警方滥用暴力最有力的证据。
他们几个人把姐姐按住后,就给她上手铐,那个女警察骑在姐姐身上,用胳膊肘抗在姐姐的胸口,姐姐说当时完全不能呼吸,觉得整个心口都要裂开了~
在犯罪嫌疑人拒捕的时候,‘骑在身上’的姿势是正常的,看着吓人,但是正确的姿势是膝盖压住肩胛骨,一手反扭嫌疑人胳膊,另外一侧膝盖跪地,大部分重心偏在这一个膝盖,防止嫌疑人呼吸不顺。这个警察安全培训必须一年做一次。你姐姐说女警用胳膊肘压在胸口是否描述有误?是背心吧?都趴着了,怎么能顶住胸口
说了无数次的Please don‘t后,姐姐为了自救就只有用嘴咬了了对方手腕一口,那个女警察居然用了那种喷雾剂往姐姐眼睛里喷了好多·~ 姐姐说当时真的以为自己瞎了。。。完全看不到,眼睛生疼的简直无法忍受。。。
这个‘为了自救’的说法无法成立,犯罪嫌疑人拒捕在先。而且这么一口直接从拒捕升级为袭警,处罚是很不一样的。被喷辣椒水在拒捕的情况下是常见的,但是有两个可能性:1。你姐咬了警察就不松口,女警喷辣椒水为了自救,合理使用;2。你姐咬了一口就松口了,女警为了解恨再喷辣椒水-这个就是不合理使用了。辣椒水只能在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使用,如果你姐已经被按翻在地控制住了,这个就是不合理使用,他们请的律师不知道考虑到这点没有。辣椒水的效果30分钟就会散去,没有后遗症,不用担心,跟炒菜辣椒进了眼睛一个道理。
上了法庭后,姐姐和姐姐老公找的律师收了他们5000磅,最后官司还是打输了,原因就是因为姐姐咬了警察,而且当时警察去逮捕她的理由是第一次去的女警察A告姐姐袭警!说姐姐当时嗑药或者喝醉了,对他们使用暴力~有很严重的暴力倾向,但是当时的事情是,姐姐气的要死,心口疼,完全没有力气说话~~~而且根本没有任何的暴力,各位想想姐姐才1.65不到,俩大男人加一女警察......简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啊!
法院判姐姐输官司,赔偿警方80磅 .........
这才是整个case最有意思的地方。如果说第二次那么多警察大动干戈去逮捕你姐姐的理由只是第一次她袭警也就是人身攻击,那么根据严重程度有几种情况。
1。Common assault-没有实际造成人身伤害,那么这个犯罪是达不到1971年警察和犯罪证据法案第17条的进屋逮捕和搜查要求的,你姐姐要是不开门,警方最多留下文件让你姐姐去警局自首做笔录。
2。ABH/GBH-造成实际人身伤害,这样的话警方则依法有权利进行进屋逮捕和搜查。
请问逮捕的理由你姐姐当时听清楚了吗?这个逮捕的程序是辨方律师最喜欢的,最容易找到漏洞说是‘非法逮捕’。如果说,就是common assault,你姐姐不明就里开了门,警察站在门口说了那段著名对话‘某某某,你现在被逮捕了因为xxx,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可能会...',那么她就不能乱动了。稍微懂点法律的话就知道从这一时刻开始,嫌疑人就是在警方拘留之下,跟人在不在看守所,手上有没有手铐没关系。你姐转身往后跑就是非法拒捕逃窜,跟越狱没什么区别。这个时候警方进屋的合法性就达到了,同样也是根据1971年警察和犯罪证据法案第17条cb款。
我觉得不太可能动用6辆警车光为了逮捕一个女性嫌疑人给女警‘报仇’,最合理的可能是警方已经按照偷窃和经手赃物罪拿到了法庭的逮捕搜查令,所以在第一次上门问讯受阻的情况下准备强制执行进屋搜查物证。二男一女警察的出现说明对于第一次沟通中嫌疑人有言语暴力和肢体冲突可能性,所以以备万一,确实后面发生的事情也证明了警方风险判断正确。(我曾经看到4个男警才好不容易压住一个歇斯底里的十几岁女性yob,人多不是暴力,是防止嫌疑人受伤和警察受伤的最佳手段)。警车上剩下的警察是在逮捕之后进屋搜查物品的时候才使用的,否则如果只有两个警察在一个3bed Semi里面搜,估计搜查一天还弄不完,而且还有很多地方错过,所以这个人员布置也是正常的。
律师费5000磅损失,被装修公司骗的4万磅也拿不回来了,漏水的家还要重新砸钱 而且邻居都传姐姐是杀人犯,六辆警车出动,全街人都看到对方是如何暴力的带走姐姐,没人敢和她说话 哎.........
后来昨天正好和几个当地朋友聚会,我就把这些事情和他们说了,他们超级震惊但是听着听着就变成意料之内。。。他们说了几点我觉得的确很重要,分享一下大家也涨涨姿势吧~
1,姐姐没有和装修公司协商好价格然后签合同。所以以至于后来他们各种想方设法的要钱。
对
2,姐姐没先查看一下这个公司的评价还有以往的经营历史,这个公司的包工头原来注册的公司倒闭了也是因为流氓事件。
对
3,姐姐再发生纠结的时候,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以至于让对方反咬一口。
没这种说法,先报后报对法律没区别。
4,姐姐在看到他们过来逮捕她的时候不应该扭身就跑,这样就给了警方更多的权利去对你使用暴力。
对
5,姐姐应该很淡定的站在门口要求看逮捕令,而且问为什么,而且警方没有理由进入你的家如果没有你的允许情况下。
逮捕令不是100%都需要的-如果警察抓现场抢劫犯还要回局里开文件那么...还有就是警方进屋搜查不需要主人同意,要都这么搞,所有的大麻工厂那不是安全的很。参看1971年警察和犯罪证据法案第17,18,32条
6,一定不能回击,尤其咬警察,因为你跑警察开始对你使用武力,他们是受过训练的,如何能让你不反抗,所以疼是一定的。你要做的是乖乖的被逮捕然后到了警局再去请律师。
所以疼是一定的 - 基本乱说,在嫌疑人非常配合的情况下有时手铐都不用。
7,警察对姐姐使用喷雾剂,因为姐姐咬了她。
朋友们说,警察明显是害怕了,第一次来的女警察A怕丢了饭碗才反咬姐姐袭警的!其他的警察不过是帮凶而已!然后流氓装修公司坐收了渔翁之利。。。。。。”。。。。。。。。。。
基本乱说- 没有证据的投诉一般都被警方直接据掉,对女警饭碗没有任何影响。
多读法学法,和警方合作,和法庭合作,这里是法治国家,不需要担心被‘迫害’,这里的问题是法律太人性化太’软弱’,而不是法律‘太恐怖’。
小编觉得这个帖子很有意思,特来跟大家分享。并祝帖子作者的姐姐可以好运。